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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振峰、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峰,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峰,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西计斤庵村。法定代表人:梁逸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振峰与被执行人青岛领先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244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