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73号原告:张水荣。被告:吴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荣与被告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