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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73号原告:张水荣。被告:吴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荣与被告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