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德科、孙仙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科,孙仙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邓德科,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仙郑,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与被执行人孙仙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仙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仙郑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西城五街08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