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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尼玛扎西与旺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玛扎西,旺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8执5号申请执行人尼玛扎西,男,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日喀则市第三居委。被执行人旺久,男,藏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白朗县。申请执行人尼玛扎西与被执行人旺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28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尼玛扎西已自愿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28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格桑卓嘎审判员 边巴普尺审判员 拉巴普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旦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