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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罗耿扬与班鹏、洪俊辉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耿扬,班鹏,洪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6号申请执行人:罗耿扬,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人民医院宿舍**栋***室。被执行人:班鹏,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北山园*号。被执行人:洪俊辉,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普宁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号首层*房。原告罗耿扬诉被告班鹏、洪俊辉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洪俊辉、班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耿扬赔偿维修费等项损失33805元。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洪俊辉制定还款计划,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5月、6月共支付4000元)。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已按每月支付2000元,从今年5月起已支付了4000元。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