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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54号原告: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首山巷首山花园小区1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12000556847108。负责人:柳春晓。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村委会主任:于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铁   权人民陪审员 焦健人民陪审员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梦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