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钦明、雷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钦明,雷永忠,李健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曾钦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雷永忠,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李健琼,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曾钦明申请执行雷永忠、李健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绍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