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浩与被执行人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浩,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滕浩,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均苗,董事长。滕浩与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佳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4424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浩支付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以本金65938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短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止)。二、驳回原告滕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南京广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佳置业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车牌号为苏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述车辆已被我院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区江浦街道××山庄××室及××室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25679元已被我院扣划。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现该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用其尚未销售的房产做抵押,政府扶持。相关手续已办妥,只等政府拨款,但需要时间,所以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111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