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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伟、攸莉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伟,攸莉娜,晋元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李伟,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攸莉娜,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一审被告:晋元佳,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攸莉娜及一审被告晋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李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连生审 判 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宋二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逯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