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青、韩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韩秋林,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男,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韩秋林,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城。负责人:韩秋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与被执行人韩秋林、成安县秋林家电商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