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成才与符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才,符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71号申请人:李成才。被执行人:符秀芝。本院在执行李成才与符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符秀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