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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成才与符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才,符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71号申请人:李成才。被执行人:符秀芝。本院在执行李成才与符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符秀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