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玄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复,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前湖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章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宇,该公司费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内。诉讼代表人:郭方明,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研,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戴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颖新审 判 员 钱小红审 判 员 王毓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林陈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