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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勤乐与杨宗祥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勤乐,杨宗祥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114号原告:曹勤乐,女,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X号,退休干部。被告:杨宗祥,男,57岁,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第**组,农民。原告曹勤乐与被告杨宗祥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和解了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勤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