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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郑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郑维强,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11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维强,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5号。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郑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