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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席加龙与张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加龙,张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1391号原告:席加龙,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高新区人,住抚州市高新区。被告:张永金,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原告席加龙诉被告张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席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自2015年4月至7月,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玻璃,累计欠原告货款2万元,被告出具了三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被告张永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玻璃。2015年4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玻璃,欠下货款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同年5月13日又欠下货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2015年7月13日被告再次欠下原告货款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前后三次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万元,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三份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玻璃,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对价。现被告至今拖欠2万元货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席加龙货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永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