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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1、郑某等与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郑某,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91号原告:吴某1,女,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郑某,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某2,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咏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1、郑某与被告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两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1、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