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1、郑某等与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郑某,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91号原告:吴某1,女,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郑某,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某2,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咏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1、郑某与被告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两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1、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