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鹏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海,尚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318号自诉人李福海,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人尚鹏飞,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自诉人李福海以被告人尚鹏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福海以尚鹏飞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鹏飞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李福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福海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