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文章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94号罪犯马文章,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章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73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马文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文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马文章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文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文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