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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刘洪强陈建容与彭水县双庆酒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强,陈建容,彭水县双庆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强,男,1965年3月31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容,女,1977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学府路**号。经营者:刘亚,女,1980年9月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刘洪强、陈建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洪强、陈建容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立即拆除安装在彭水县涉案房屋四层(含四层)至顶层外墙面的排水管道及烟囱,立即拆除修建在该房屋楼顶的空调外机处的建筑物,负担本案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彭水县双庆酒店与申请执行人刘洪强、陈建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于2017年8月30日前拆除安装在涉案房屋楼顶的空调外机处的建筑物。案件执行费50元、受理费40元由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于2017年5月26日前支付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洪强、陈建容与被执行人彭水县双庆酒店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实际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