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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贾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贾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649号原告:李秀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布拖县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布拖县特木里镇,现住西昌市祥和路。被告:贾晓英,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西昌市开元小学老师,住西昌市开元乡,现住西昌市城东教师新区。原告李秀英与被告贾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秀英起诉时被告贾晓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张兴虎人民陪审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