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邰家立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家立,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237号原告:邰家立,男,1985年6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黄伟,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高淳区。原告邰家立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邰家立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