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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邰家立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家立,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237号原告:邰家立,男,1985年6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黄伟,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高淳区。原告邰家立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邰家立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