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程丽与王钦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王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616号申请人:程丽,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274号。被执行人:王钦利,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发达街20号。本院在执行(2015)大民三终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程丽与王钦利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123.092万元,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存款,已冻结扣划完毕,被执行人有车辆辽BZA0**机动车一台,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澳景园23号1单元7层2号房屋,已查封。因车辆、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6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