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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正光与唐群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光,唐群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光。被执行人唐群瑛(曾用名唐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正光申请执行唐群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蓬安县徐家镇人民政府有征地补偿款,但拆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法提取,本院已依法对其款项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唐群瑛应继续向申请人李正光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0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