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婧与被告王淑敏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婧,王淑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123号原告王淑婧,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乌马河林业局职工,住伊春市伊春区。被告王淑敏,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婧诉被告王淑敏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因其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到漏列当事人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淑婧负担。审判员 刘国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治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