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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婧与被告王淑敏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婧,王淑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123号原告王淑婧,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乌马河林业局职工,住伊春市伊春区。被告王淑敏,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婧诉被告王淑敏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因其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到漏列当事人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淑婧负担。审判员  刘国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治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