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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建富与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富,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富,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拉菲庄园。被执行人皮自坤,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赵显丹,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赵景章,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张树玲,女,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王建富与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建富确认被执行人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建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皮自坤、赵显丹、赵景章、张树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