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能与徐进、许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余能,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徐进,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许忠国,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能与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余能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300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进、许忠国在王平名下的债权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