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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宜开、綦俭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宜开,綦俭香,吴翠珍,王某1,王某2,李启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即墨市供电公司,国家电网即墨七级供电所,李正强,即墨市七级镇南张院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宜开。上诉人(原审原告):綦俭香。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翠珍。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吴翠珍。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法定代理人:吴翠珍。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单国飞,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纯勇、王瑜,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纯勇、王瑜,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即墨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咏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网即墨七级供电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七级镇南张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乃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宜开、綦俭香、吴翠珍、王某1、王某2因与上诉人李启文、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即墨市供电公司、被上诉人国家电网即墨七级供电所、被上诉人李正强、被上诉人即墨市七级镇南张院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通过对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涉案电缆可能自下遭受外力拽拉,将原电表箱内电线接头拖至铁管内部,此过程也可能使得电线与外物发生强力摩擦,导致电线外保护层破损,与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经初步查证,触电事故发生前,案外人即墨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在此地进行挖掘作业施工,本案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责任主体。因此,原判决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宜开、綦俭香、吴翠珍、王某1、王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5元,上诉人李启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1元,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即墨市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1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昌民审 判 员  于水清代理审判员  毕文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肖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