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传毅诈骗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821号罪犯李明国,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7日,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9日又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梁法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6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明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明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以及多次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已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