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孜毅、蒙国耶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孜毅,蒙国耶,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异119号案外人:蒙鹏飞,男,壮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伟进,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孜毅,男,1979年12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蒙国耶,男,1978年11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蒙春凤。被执行人: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宁。本院在执行黄孜毅与蒙国耶、广西御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酷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桂0224执恢25号】,案外人蒙鹏飞于2017年6月8日对本院执行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蒙鹏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蒙鹏飞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属于个人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蒙鹏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代理审判员 黎超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