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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长伟、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伟,王淑华,孙海艳,张富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长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芳,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淑华,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龙江电工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审被告:孙海艳,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审被告:张富太,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王长伟因与被申请人王淑华、孙海艳、张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长伟申请再审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王长伟的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故王长伟对该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淑华口头答复称,坚持原审答辩意见,王长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王长伟的再审请求。张富太未提交答复意见。孙海艳未提交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长伟虽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一审法院庭后对其进行了询问,其对庭审笔录内容及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且在一审宣判笔录中对判决内容无异议,并表示不上诉。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王长伟有权处分其权利并承担法律后果,其在服判后以担保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王长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长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