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邵金花与张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花,张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544号原告:邵金花,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占(又名张建志),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庙头派出所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花诉被告张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胡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