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某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3500元,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偿还3500元并退回案件受理费410元,共计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1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蔡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