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艳与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负责人刘天宇。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15)第2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99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土地、车辆;3、查明被执行人已于三年前停产,现厂区无人值守,其投资人刘天宇(其户口已于2011年注销),曾用名刘文波,刘文波名下登记有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罗家坝14号3栋0303号住房1套,权证号0065483,有抵押贷款179300元,已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