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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荆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03号原告: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荆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张辉利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