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荆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03号原告: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荆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张辉利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