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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64吴佳健与无锡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佳健,无锡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佳健,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89号5楼。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佳健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佳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佳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吴佳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科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