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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英连与彭朝勤、陈维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连,彭朝勤,陈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连,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彭朝勤,女,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陈维军,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英连与被执行人彭朝勤、陈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6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朝勤、陈维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英连于2017-06-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在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5万元,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40万元,其余26万元在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认为,该案案款还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71万元,未执行到位7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若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将依法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绍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