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樊婷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樊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18号原告: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南区景远路1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素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婷婷,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被告之夫。原告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婷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