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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樊婷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樊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18号原告: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南区景远路1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素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婷婷,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被告之夫。原告天津弘泰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婷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