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德胜、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胜,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毕德胜,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大奇山路8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7604184。法定代表人李维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毕德胜案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3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