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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韩秋环、韩朝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秋环,韩朝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秋环,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6年7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朝锋,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津县。因犯盗窃罪,1997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6年7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9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秋环、韩朝锋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洪涛、王静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秋环、韩朝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韩应范妻子李秀荣及其女儿韩秋环将生活不能自理的韩应范送至横水派出所值班室内吃住,2017年7月11日,横水派出所及横水社区居委会将韩应范送至横水卫生院治疗,韩秋环阻拦救护车并用鞋子击打民警孙某头部、用手抓伤孙某面部,韩朝锋殴打协警姚某并将姚某上衣撕破。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孙某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秋环、韩朝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苏某、高某、姚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秋环、韩朝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秋环、韩朝锋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秋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韩朝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