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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德明与徐绍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明,徐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汪德明,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徐绍芬,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汪德明与被执行人徐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执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德明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994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绍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799元,由被执行人徐绍芬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