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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东、芦亚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芦亚静,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朱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芦亚静,女,1962年7月6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与张东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彬,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58491。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花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系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190099XT。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银河北路桃溪华庭*栋*层*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游骏,无职务。原审第三人:朱彦,曾用名朱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现服刑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上诉人张东、芦亚静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新茂贸易有限公司、朱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东、芦亚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再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