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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红玉与陈对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玉,陈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11-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玉,女,教师。被执行人陈对军(又名赵波),男,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朱红玉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对军在中国银行榆林榆阳区支行处开户(账号:10×××29),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对军在中国银行榆林榆阳支行处的账户(账号:10×××2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