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275许华与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275号原告:许华,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伏健,男,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与被告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华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