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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天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9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对原告刘天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1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七行“减半计取1494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应补正为“减半计取1494元,其中14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31元由刘天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