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昌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055号罪犯杨昌忠,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忠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昌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昌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昌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昌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忠减去有期徒刑五度还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