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金友与肖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友,兴文县兴金采石场,肖革,潘旦刚,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罗金友,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兴文县兴金采石场,地址:兴文县周家镇两岸村*组,负责人肖革,系该采石场投资人。被执行人肖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潘旦刚,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建,男,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金友于2017年1月9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兴古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