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曲靖一通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嘉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靖一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嘉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一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宗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嘉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法定代表人:陈继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靖一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嘉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洲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2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一通公司上诉称,没有收到过嘉峪关货运中心绿化货运营业室(以下简称货运营业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是债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系认定事实不清。货运营业室与一通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在债权转让后终止,受让人嘉洲公司与一通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引起纠纷,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货运营业室与一通公司之间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嘉洲公司与货运营业室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了一通公司,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向一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货运营业室与嘉洲公司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成立。嘉洲公司在取得原债权人的权利后,与一通公司因原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履行发生纠纷,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郝伟丽审判员 李德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