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纯、金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金红兰,金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纯,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泰换热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金红兰,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金永春,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李纯与金红兰、金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红兰、金永春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