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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玉玲、李寿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玲,李寿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玲,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寿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寿磊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