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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鲍新民与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新民,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王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鲍新民,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凤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凤强,总经理。被告:王凤刚,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鲍新民与赤峰奥贝思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王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瑞新审判员吴景宏审判员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侯振涛 搜索“”